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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通过毒死蜱特定用途豁免条款,多国反对毒死蜱列入《鹿特丹公约》

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(SC COP-12)、《鹿特丹公约》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(RC COP-12)和《巴塞尔公约》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(BC COP-17)于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。其中,SC COP-12和RC COP-12均包含审议关于将毒死蜱增列入《公约》的议程。

       我国是最大的毒死蜱生产国和出口国,本次缔约方大会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赵可利赴现场参会。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从2021年《公约》提案阶段起全程参与相关应对工作,协会毒死蜱协作组成员山东绿霸张元总监、张滨经理等全程参会。

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

       据最新消息,SC COP-12 已经审议通过将毒死蜱增列入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附件A且有特定豁免,由于毒死蜱目前尚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完全替代,中国、印度、肯尼亚等多国在农业、卫生、兽用等领域申请的特定豁免用途见下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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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鹿特丹公约》

       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,RC COP-12没有通过将毒死蜱列入《鹿特丹公约》附件三的提议,会上有多个国家对列入持反对意见,该项议程推迟到下一次缔约方大会再进一步审议。

       自毒死蜱拟列入《公约》以来,我国一直在积极调查毒死蜱的使用情况,并推广可行的替代品。然而,毒死蜱在我国登记作物众多,使用范围广泛,推进毒死蜱替代面临巨大挑战和实际困难,如全面禁用毒死蜱可能会对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。经行业的大量调研和评估,在我国毒死蜱在以下难防害虫上仍需一定的替代时限和过渡周期:① 水稻:稻飞虱、稻纵卷叶螟、二化螟;② 柑橘:介壳虫;③ 花生蛴螬;④ 甘蔗蔗龟。鉴于一些关键领域害虫防治仍依赖毒死蜱,随着国际公约决议的落地,相关国家也将纷纷申请特定豁免以保障农业安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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